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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02阅读:490

第一条  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划分,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完善本地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的各类信息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信用分类标准匹配自动产生,并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实时更新。


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不作为信用分类依据。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息作为信用分类的依据。


第五条  企业信用分为正常、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第六条  企业在近两年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信用类别为正常:


(一)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黑名单;


(三)无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记录;


(四)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企业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轻微失信:


(一)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被免于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警告处罚,但没有受到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已申请移出的。


第八条  企业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


(一)受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


第九条  企业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


(一)被吊销许可证或撤销相关资格(资质)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弄虚作假被撤销信用修复的;


(六)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的;


(七)有其他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列入黑名单记录的。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对信用正常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轻微失信企业,保持常规的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一般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对严重失信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以外,抽查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嵌入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业务信息化流程,支撑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机构之间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抽查结果、专项检查结果、重点检查结果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归集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确保信用分类结果精准、客观。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仅作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企业可按照登记管辖原则,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信用分类情况的查询申请,但不得查询其他企业信用分类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对信用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企业信用类别,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


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类别。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企业信用分类信息。非法修改企业信用分类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特定领域,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所监管行业领域监管事项实际情况,构建全省统一的专项信用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的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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